昨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发布的原《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与2017年版相比,新办法由15条扩展至24条,并划分为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六章,本次的规定,对于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来说,以下几点尤其注意:
对于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的情形,体现在了第5条。具体为: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相比2017年的规定,有哪些变化,以及对申请优先审查和审批优先审查带来哪些影响呢?
2017年条款 | 2026年条款 | 变化要点 |
第三条总括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 第五条总括语: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 从主要按产业或实施情形准入,转向兼顾技术创新质量和转化价值,体现“优案优审”和稀缺审查资源精准配置。仅属于某一产业不再当然足够。 |
申报材料提示: 应同时论证创新价值、转化运用前景和具体适用情形; 建议准备检索分析、技术先进性说明、项目/产品落地计划等证据。 | ||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删除固定列举的八类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改为“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开放式、战略性表述。 |
申报材料提示: 申请材料的理由中,不能只写所属行业。 应引用现行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并说明申请的核心技术如何对应新兴/未来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 继续允许地方产业政策发挥作用,但地方推荐需更加注重案件质量与产业价值,而非仅凭入选产业目录。 |
申报材料提示: 提供有效期内的省级或设区市政策文件及对应条目; 同时提交创新性和转化前景材料,并关注所在省后续推荐细则和名额安排。 | ||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 第五条不再单列该情形;可能对应第五条总括语所列统一门槛,并符合:(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更新速度快”不再作为独立条件。弱化宽泛行业标签和单纯“更新快”的理由,聚焦真正具有战略意义、创新价值和转化前景的技术,减少泛化申报。 |
申报材料提示: 一般互联网或软件申请不能仅凭领域名称申请。 应具体说明技术突破、产业战略对应关系及商业化/应用证据; 不能对应新情形的,可能不再具备资格。 | ||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 收紧/强调产业化。仅仅实施还不行,必须实施的程度达到产业化。提高了对于实施的门槛。政策目标由一般技术实施进一步转向专利转化运用和真实产业价值,要求案件与生产、销售、许可或明确落地计划更紧密。 |
申报材料提示: 优先准备量产/试产、订单、销售或采购合同、技术许可、设备投入、认证注册、项目立项、明确时间表和资金投入等形成证据链。 | ||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 境外行为由“提出申请”提高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
申报材料提示: 提交境外同主题申请及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官方证明,核对主题一致性和时间链;仅有境外申请受理文件通常不足以满足新文字要求。 | ||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 无明显变化 |
新办法第四条规定: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适用本办法。 |
同时,新办法进一步解释:
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
这句话非常重要。按照新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处于申请优先审查的有效窗口:
·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审查员尚未开始审查并发出首次处理通知书。
因此,一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已经发出,该申请肯定已经属于“作出首次处理”,原则上就不能再新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首次处理”并不一定只限于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新办法使用的是“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这一相对宽泛的表述。因此,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肯定属于首次处理;其他能够表明实审审查员已经开始处理案件的通知,也可能被认定为首次处理。
2017年版采用了较为具体的产业列举方式,例如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以及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等。
2026年版不再逐项列举上述产业,而是统一调整为:
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这意味着,优先审查制度正在从“看行业标签”,转向“看技术价值、专利质量和产业价值”。
这一变化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固定产业目录容易随着技术发展而过时。例如,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量子科技、合成生物、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第六代通信等新技术,很难在多年前制定的行业名称中得到准确体现。采用开放性表述,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动态调整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这也增加了申请判断的不确定性。未来,某项技术是否属于新兴产业或关键核心技术,可能需要结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未来产业规划、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省级知识产权局推荐规则,以及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说明和证明材料。
今后的优先审查申请,不能只在请求书上写一句“本申请属于人工智能领域”;申请人需要建立技术方案与国家产业政策之间的明确的对应关系。
2017年版规定:
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 |
2026年版则修改为:
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 |
增加“产业化”三个字,看似只是文字调整,实际上明显提高了证明标准。“开始实施”的范围可以比较宽,实验室试验、样机制作、内部测试、小范围技术验证,都可能属于某种程度的技术实施。
但“产业化实施”通常意味着技术已经或者即将进入更真实的生产经营场景,例如:
·产品已经试生产或量产;
·已经签订销售合同或客户订单;
·已经采购生产设备或建设生产线;
·已经签订技术许可或成果转化合同;
·已经开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或医疗器械注册;
·已经取得检测、认证或行业准入文件;
·已经完成项目立项、融资或产业园落地;
·已经形成明确的产业化时间表和资金投入计划。
实务提示 未来优先审查材料的核心,不只是“证明技术存在”,还要“证明技术正在走向市场”。 |
2017年版规定: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
2026年版修改为:
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
变化的关键是增加了“实质审查请求”。过去,申请人只要证明已经在境外提交同主题专利申请,即可能满足相应条件。新办法实施后,单纯向境外递交申请可能已经不够,还需要证明相关境外申请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这有助于排除部分仅通过形式性海外申请获取国内优先审查资格的情形,同时也要求企业在进行国际专利布局时,更加重视不同国家专利程序的衔接。
本次的新规定将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缩短为一个月,而原规定为2个月,整整的缩短了50%的时间。
而当代理师手里的案子较多时,难以立刻处理优先审查的案子,以及发明人大多需要在日常工作之余抽时间参与,有的企业内部对答复文本也有审批流程,1个月的答辩时间将变得非常紧张。
无论对专利代理师和发明人来说,如何及时完成审查意见的答复,同时充分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将是个挑战。
也许,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代理案件,专利代理机构的服务费要提高了。
申请优先审查反而可能增加程序风险。申请前,应先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快速答复能力。
新办法新增规定,专利代理机构为申请人或案件当事人提供优先审查服务时,应当保持良好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并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对于违反诚信原则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一旦代理机构协助提交虚假产业化材料、虚构项目证明或批量包装重点产业理由,风险可能不只影响单个案件,还可能影响代理机构一年内承办的全部优先审查业务。
1、发出了审查意见的发明专利,将无法办理优先审查。因此,必须在收到进入实审通知后,立刻准备和办理优先审查手续。
2、审查意见通知的答复期限,从2个月缩短到了1个月。
3、相同主题申请了海外专利的,必须在提交了海外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后,才可以申请国内的优先审查。这将推迟在国内提交优先审查的时间起点。
4、地方局的审批灵活度将明显的提高,由于放宽了产业范围的具体行业限制,使得地方局在审批时,可以更加灵活的依据当地的产业政策,有倾向性的进行审批。这更加符合国内各个地区存在产业差异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各个地区的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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