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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因笔误被驳回?四步教你成功“救回”

发布时间:2026-08-05 来源:精金石知识产权 阅读量: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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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该规定的立法宗旨是在专利权人和第三方之间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维护专利制度中先申请原则和以公开换保护的核心逻辑,从而保障专利制度有序运转并鼓励发明创造与技术传播。

之所以允许修改,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创新成果得到保护,且如果不允许修改,可能会影响公众对专利文本的理解和利用,而之所以不允许修改超范围,一方面是由于修改超出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就会违背先申请原则,造成对其他申请人来说不公平的后果,另一方面则是防止申请人不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使公众不能清楚准确地理解发明。

对于专利的修改涉及的内容较多,其中也包括针对笔误问题的修改。对于笔误而言,有时虽仅仅是轻微的细节错误,也可能被认定为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或第26条第3款的要求,进而导致专利被驳回,可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专利中笔误的情形众多,例如:①化学式、化学名称的笔误;②单位的笔误;③实验方法的笔误;④补充实验证据的笔误等,通常,在应对笔误问题时,可采用“合理解释+不超范围的修改”,当然,在无修改必要时“合理解释+打消审查意见疑虑+不进行修改”也是应对方式之一,具体举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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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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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试验方法记载:

成年健康雄性SD大鼠,体重体脂近似,适应性喂养1周,随机分为模型组、正常组、实施例1-4组对比例1-5组,每组8只。模型组饲喂高脂饲料,正常组、实施例1-4组和对比例1-5组饲喂普通饲料,每只大鼠的饲料量相同,喂养30天,饲养温度(24±2)°C,相对湿度50%-70%,控制光照12h明/12h暗。每周两次记录每只大鼠的体重状况。当模型组大鼠与正常组大鼠相比体重相差20%,表示造模成功。

驳回决定指出:“表1数据中的实施例1-4和对比例1-5饲喂的普通饲料,并非为肥胖模型大鼠,即实施例1-4和对比例1-5为正常大鼠,上述部分组别正常大鼠在给药后体重反而大于正常组,有悖于本领域的普遍认知,因此,本申请声称的技术效果得不到充分认可,表1记载的数据也不能成为用于佐证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依据。”

该案中,申请人的试验方法实际应当为“模型组、实施例1-4组和对比例1-5组饲喂高脂饲料,正常组饲喂普通饲料”,却记载成了“实施例和对比例组与正常组一样均饲喂普通饲料。”进而实际的实验数据结果与笔误所记载饲喂方法不相符。

针对该驳回决定,复审阶段答复重点如下:

第一,提供原始实验记录、课题组关联性开题报告,打消审查意见对于本案真实性的疑虑;

第二,站位于本领域,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保健食品安全性实验方法实用操作手册》)说明本申请所记载的大鼠肥胖模型建立方法是本领域公知的方法。

第三,站位于撰写人员以及撰写逻辑的角度,解释出现笔误的原因、合理性,以及有且唯一确定性。

最后,站位于《专利法》以及申请人、第三方、社会公众的角度,说明该笔误不会妨碍第三方或者社会公众理解和实施,或者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进而结合创造性问题进行答辩,该案最终也成功撤驳后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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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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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1实施例1记载为

在500毫升三口烧瓶中,加入浓度为33%的牛磺酸钠水溶液150克(0.25摩尔),再加入80克丙酮搅拌均匀,冷却至10℃以下,慢慢匀速加入棕榈酰氯55克(0.2摩尔),与此同时,滴入50%氢氧化钠水溶液,仔细控制反应液的pH在9~10之间,约1小时滴完。于20~30℃继续反应2小时,结束时pH应仍在9~10。得白色糊状反应物放冰箱中过夜,滤干,用丙酮处理后烘干得白色粉状N-棕榈酰基牛磺酸钠62克(收率80%)。

答复阶段针对对比文件1的补充实验为

“为了进一步验证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所取得的技术效果,申请人按照对比文件1的实验方法制备得到N-棕榈酰基-N-甲基牛磺酸,具体制备方法:在500毫升三口烧瓶中,加入……得白色糊状反应物放冰箱中过夜,滤干用丙酮处理后烘干得白色粉状N-棕榈酰基牛磺酸钠62克在500毫升三口烧瓶中,放入N-棕榈酰基牛磺酸钠62克与水200毫升……”

驳回决定指出

针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实验证据,意见陈述中记载申请人按照对比文件1的实验方法制备得到N-棕榈酰基-N-甲基牛磺酸,而其记载的第1步中按照对比文件1记载相同的反应方法最终也制备得到了相同的62克N-棕榈酰基牛磺酸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即使反应方法完全相同,最终的反应结果仍然受实验人员的操作水平、反应的具体条件(如反应物的具体滴加速度、反应液的具体pH、产品烘干的程度等)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对于申请人所记载的第1步得到完全相同质量的产品的实验结果与本领域般认知相悖……第2步反应中具体加入的反应物或试剂的量与该步具体投入的N-棕榈酰基牛磺酸的量是密切相关的,在不知道作为第2步反应物,即N-棕榈酰基牛磺酸的量的基础上来确立其它反应物的投料量是不合常理的。”

针对该驳回决定,复审阶段答复重点如下:

第一,提供原始实验记录;

第二,承认笔误,并站位于撰写人员以及撰写逻辑的角度,解释出现笔误的原因即合理性:是将得到的N-棕榈酰基牛磺酸钠全部用于后续的二酯化反应,只是将对比文件1的实验方法在实验记录本上进行誊写时,误将对比文件1中所记载的N-棕榈酰基牛磺酸钠62g直接写在了实验记录本上。

第三,进一步答复,采用全部投料的方式的合理性(即使并非直接62g,而是全部投料也不影响最终结果判断):平行试验之间,得到的N-棕榈酰基牛磺酸钠的实际重量即使有差异,但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

最后,站位于《专利法》以及申请人、第三方、社会公众的角度,说明该笔误不会妨碍第三方或者社会公众理解和实施,或者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进而结合创造性问题进行答辩,且无须进行相应修改(此次问题涉及答复内容,而非申请文本中的内容),该案最终也成功撤驳后授权

供稿部门:精金石\综合实务部
作者:张天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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