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我们收到了一个推销,声称其开发的AI软件,可以实现基于技术交底书,自动撰写专利文本,以及AI自动生成答复审查意见等等。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效果。
书接上回——审查尺度收紧后,专利的三大致命问题,我们提到了审查尺度收紧后的三大致命问题: 第一类:未知杂质的实用性; 第二类:生物标志物与疾病-筛选集与验证集的必须性; 第三类:XXX在制备治疗XXX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适应症实验的必须性;
申请文本中的技术效果的确认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重要依据及基础,如果技术效果不被认可,则在确定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予考虑。
当发明人针对某一创新技术同时进行专利申请和论文发布时,往往都遵循“专利先行原则”,以避免论文发布公开后,影响所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说实话,转行做电学代理人前这个问题,我也曾经反复琢磨过。 刚做程序员那会儿,凭借着专业技能,确实能拿到不错的起薪,在同龄人里也算走在前面。
记得刚入职不到一个月,就参加了公司举办的讲座活动;那会儿刚毕业,对知识产权行业了解不多,因对知识产权顾问岗很感兴趣,历经两次面试后入职公司,能够入职是很开心的。当时,领导问有谁想去讲座帮忙,我自信满满,一腔热情的举手“我来”!
在评述是否给出技术(结合)启示时,要从细节分析,比如案例中“人脸识别”与“特定球场识别”,虽然都是涉及图像的识别手段,但是针对的识别对象/场景不同,而导致对应识别的具体手段/原理/问题存在一定的区别。
在日常专利答复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论述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创性。为什么? 因为:从属权利要求必然包含所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XX-XX,也具备创造性”。
代理机构不易,代理人不易。希望代理机构能够从公司的运营中找出自己的不足,下决心去解决,突破发展的瓶颈,能做到公司盈利、员工满意、客户获益三赢。